12月22日,记者从甘孜州泸定县获悉,近日,泸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20·4·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雍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熊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2020年4月6日凌晨,泸定县公安局接举报称,“有人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请出警。”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磨西镇,挡获嫌疑人雍某某,在其车辆查获绿尾虹雉、白腹锦鸡等15只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查,雍某某从熊某某处以6500元的价格收购野生动物15只(其中含熊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其非法猎捕的野鸡3只),为躲避检查,雍某某连夜将野生动物运回成都。经鉴定:涉案15只野生动物,分别是白腹锦鸡7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7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尾虹雉1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该案涉案人员多,跨区域范围广,省、州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组织开展破案攻坚,专案组民警放弃节假日,克服疫情影响,辗转安徽、重庆、成都多地调查取证,涉案嫌疑人悉数归案。
图片由泸定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