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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通报拒服兵役青年惩戒情况应当谨防泄密

2019-01-10 13:45:00  来源:中国军网综合  说两句  分享到:

  近段时间,一些地区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本地区拒服兵役青年采取的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这是落实2018年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和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出台《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实际举措。

  根据法规,有关部门应对拒服兵役青年进行联合惩戒,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但也需提醒——

  谨防信息公布泄露军事秘密

  ■李佳君

  近段时间,一些地区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本地区拒服兵役青年采取的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这是落实2018年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和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出台《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实际举措。依据这一规定,有关部门不但应对拒服兵役青年进行联合惩戒,同时,还应当将其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这样既有助于向公众宣传和普及国防法规,不断提升大家的国防意识和法规意识,同时,通过信息公开和依法惩戒还可产生震慑效应,减少拒服兵役现象的发生。

  然而,在阅读这些通报时,笔者也发现,一些地区在向社会通报拒服兵役青年相关惩戒情况时,有的不注重对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比如,个别单位(部门)在不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拒服兵役青年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在媒体上公开,致使公民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泄露;有的单位(部门)将拒服兵役青年的通报信息写得过于详细,甚至将拒服兵役青年入伍的部队番号、单位驻地均公之于众,造成军队敏感信息的外泄,给国防安全带来安全隐患。

  惩戒应当依法实施,通报也应当依法公布。向社会公开对拒服兵役青年的惩戒措施本是一件合情合理合法的事。然而,如果在通报信息发布前,没有对通报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从而导致不该发布的信息发布出去了,就可能得不偿失。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均属于军事秘密。显然,如果没有学过《保密条例》,那么在拟制通报时就容易把军事秘密信息给“放”过去。

  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军队保密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处理拒服兵役事宜和拟制信息通报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防止工作人员因不懂保密法规、缺乏保密意识而引发失泄密事件。

  另一方面,在惩戒信息发布前,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布信息进行认真把关和审核,重点对那些不宜公开或不必公开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以确保发布的信息既有效又妥当。

  此外,笔者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能对拒服兵役的惩戒和通报进行统一规范,明确具体的惩戒执行单位(部门)、通报拟制单位(部门)和通报发布单位(部门),使大家在处理拒服兵役事件中能够分工明确、高效、严谨,既减少不必要的折腾,又避免问题发生。

责编: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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