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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侵害英烈名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7-04-03 09:50:00  来源:中国国防报  说两句  分享到:

  3月1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六号主席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用立法的形式保护英烈的尊严。请看节日出版的《中国国防报》的报道:

  用法律保护英烈的尊严

  3月1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六号主席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用立法的形式保护英烈的尊严。

  立法保护英烈权益,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俄罗斯先后颁布了《卫国烈士纪念法》《英雄和光荣勋章获得者地位》等法规;美国则有《尊重阵亡英雄法案》《全国追思时刻法案》等,以对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还有法国、英国等一些国家虽没有单独的英雄名誉保护法规,但在有关爱国主义的条款中规定了敬仰纪念为国捐躯将士的内容。

  立法保护英烈尊严,是我们共同的情感需要。战争年代,革命英烈抛头颅、洒热血,用生命保卫了民族和国家。可以说,没有他们的流血牺牲,就没有新中国,就可能没有我们的父母,也就可能没有你我他。和平时期,在维和战场上,在戍边卫国的巡逻路上,在洪水中、在大火前、在地震的废墟上,也都倒下了一个个伟岸的身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为国捐躯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献身的英烈们,都是我们的“救命恩人”。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今天幸福安宁的生活。由此想想,保护“救命恩人”的尊严,我们责无旁贷。

  前些年,因保护英烈权益和尊严的法律基本处于缺位状态,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还原历史真相”“学术研究”的幌子,罔顾事实,戏说、质疑、丑化、抹黑、诋毁英烈,于情于理所不容,受到广大正义人士的道德谴责,“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案例在法律的平台上伸张了正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自己的英雄壮士,必须要有自己的精神符号,必须要有自己的民族丰碑,如果没有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做支柱,民族如何立,国家如何强!

  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立法保护英烈尊严是防止恶意诋毁英烈的必要手段。有了法律的保护,侵害英烈名誉和荣誉就是违法行为。我们要高扬正义之剑,用法律向缺乏公德的不法分子宣战,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

  保护英烈,就是保护我们民族的精神脊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铭记历史、缅怀英烈,先后确立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和烈士纪念日,着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尊重英烈、弘扬革命精神的良好氛围。我们以国家的名义立法,对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进行保护,其意义就在于让每一位英烈的光辉形象永远活在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的心中。(石纯民)

责编:杨宸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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