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烈属,法律保障英雄安息
前不久,微博上有这样一则消息让大家倍感温暖:维和英雄杨树朋的妻子邹丽娜被当地政府安置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其家庭困难将得到妥善解决。温暖的背后,是法律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为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十章第六十三条: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予以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五十一条: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
第一章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陈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