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8 09:02:00 来源:解放军报 说两句 分享到: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是一场闹剧。在这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中,尽管菲律宾竭力把“仲裁”打扮成“司法”,把“仲裁庭”描绘成“国际法院”,把“仲裁员”说成是“法官”,千方百计为这场闹剧披上合法外衣,但无论怎么包装,也难掩其先天的非法和无效。
从国际法一般原理来讲,任何一个国际司法机构都无权将一个主权国家拉上被告席,除非该国同意。主权国家之间的“合意”是所有国际司法机构有权裁判国际争端的法理基础,仲裁尤其如此。换言之,仲裁庭的管辖权来源于争端当事各方的“共同授予”,只要当事一方没有授予或认可其管辖权,它的管辖权就不存在,法律基础就不牢靠。特别是,仲裁庭有权仲裁的前提是仲裁事项属于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解释和适用而发生的海洋争端,而主权争端并不在《公约》调整范围内。就本案而言,我国政府一再申明,中国早已将涉及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排除在《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外。尽管仲裁庭煞费苦心为其管辖权编造了一套说辞,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中方和菲方在仲裁庭管辖权问题上始终没有达成任何形式的“国家合意”。
在这起仲裁案中,菲律宾可谓花样百出。菲律宾刻意回避“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等词语,将南沙岛礁的领土地位问题描述为南沙有关岛礁依据《公约》“是否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纯粹法理问题;仅针对中国目前控制的南海岛礁提出仲裁请求,并未将菲方以及其他国家侵占的南海岛礁一并提交仲裁;刻意对南沙群岛作切割处理,把中国“可以主张《公约》权利”的岛礁限定为中国目前控制的南海岛礁。仲裁庭罔顾中菲南海争端的真实情况和争端实质,不从本质上探究本案的真实诉因,而将争端事项转化为《公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偷梁换柱,掩人耳目,明显背离了国际公平与正义。
菲方提起仲裁后,中国政府多次明确表达了中方不认可和不参与仲裁的严正立场,同时强调指出,中方的有关文件和声明“决不得被解释为中国以任何形式参与仲裁程序”。但仲裁庭强行将中国立场文件作为对菲律宾诉求的有效抗辩并逐条驳回,显然是恶意曲解中方的法律意思表示并强行绑架中国,这是对中国国家主权和尊严的严重挑衅。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就南海问题达成的一项重要国际多边文件,体现了各方对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共同愿望,《宣言》的精神和多项约定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各方的尊重和执行。然而,仲裁庭在关于管辖权的初步裁决中认定,《宣言》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治性文件,也不代表《宣言》各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这既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也没有考察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事实上,都违反了国际法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如果按照仲裁庭的认定,《宣言》将成为一纸空文,南海周边国家就可以肆意背弃其政治承诺,这不是在构建而是在破坏南海法律秩序。
《公约》设立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止争息讼”,而绝不是制造新的纠纷和矛盾。为此,《公约》为争端当事国启动强制性仲裁设置了比较高的门槛,如要求当事国必须有接受仲裁的“合意”,必须先就争端进行双边协商,必须充分交换意见,以及用尽其他救济手段等,同时还规定不能滥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在中国坚决反对仲裁并不参与的情况下,简单地裁定中菲之间已就解决南海争端用尽了其他手段,满足了启动仲裁程序的条件,这显然与事实不符,是人为地“创造”条件,是刻意降低启动仲裁程序的法定门槛。这样的仲裁判例一旦形成,将进一步“鼓励”有关国家跟风效仿,使南海争端的解决前景更加复杂多变。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而在南海断续线内其他海域的海洋权益也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中国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自然形成并逐渐累积叠加起来的。这一点《公约》无法否定,菲律宾无法否定,仲裁庭更无法否定。一个对争端没有管辖权的仲裁庭,其做出的任何裁决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都是自始无效的。任何国家都不要奢望中国接受和执行这样无效的裁决。
(作者单位: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
(《解放军报》2016年05月28日 03版)
责编:李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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