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打赏应有法可依
2016-12-12 14:21:00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网络打赏应有法可依
【新闻随笔】
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有必要针对网络特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空白,让互联网世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让网络打赏这一新生事物得以规范发展。
近期,深圳罗尔“卖文救女”事件引发舆论关注。随之而来的,还有关于微信公众平台文章赞赏功能是否应纳税的讨论。据腾讯公司介绍,赞赏所得金额会直接进入公众号所绑定的个人微信号的零钱包中,赞赏金额每日上限5万元。
近年来,各类社交平台相继开通了类似于微信“赞赏”的金钱打赏功能。从各平台的规则来看,这一设定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原创、维系用户群体等。当下,网络打赏已成为自媒体盈利的重要手段。通过公众号“卖文救女”,罗尔获得微信赞赏200多万元。如此巨大的金额,可以全额任意处置,难怪网友会对此类行为质疑。
通过网络打赏行为获得的钱款,如何划分性质、是否需要纳税,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打赏是被视作赠予行为,还是被视为著作权人的劳动所得,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尚未开征赠予税,自然人之间的赠予行为无须缴纳税费。但网络打赏需要经过社交平台中转,“赞赏”等打赏类功能属于企业为其产品运营所设置的营销活动,由此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征税。该《通知》指出,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打赏行为获得的钱款如明确是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则须按现行税法缴纳相关的劳务税费。
公众对网络打赏的质疑,不止于被打赏人是否需缴税、需缴纳多少。腾讯在《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中表示,“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此声明看似合理,但实质上是企业规避责任的行为。如何监管其纳税行为,也就成了空白。
这些空白,是法律制订、监管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结果。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有必要针对网络特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空白,让互联网世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让网络打赏这一新生事物得以规范发展。
编辑:董雯
关键词:打赏;网络;赞赏;其他所得;通知;有法可依;互联网发展;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用户;公众号
深圳市民政局:求助网友微信打赏不算是募捐行为,深圳市民政局救灾救助和慈善处处长钟礼银接受南方日报等媒体电话采访时表示,”网友微信打赏行为不算是募捐行为,可能公众以为是募捐行为,但不是“。“慈善法没有限制个人求助,”广东律师徐宇珊称,打赏与公开募捐完全没关系啦。
2016-11-30 16:23:00
随着发红包的兴起,京城越来越多的餐馆引入了“打赏”机制,如果对服务员感觉满意,顾客可以现场扫二维码支付“赏钱”。在南京大排档,结账时服务员会主动向食客们介绍打赏制度,打赏3元换取一张10元代金券。
2016-08-28 07:16:00
如果“打赏制”能够得到更多消费者的认同,那么便具有了可复制性,从而有可能被餐饮业之外的更多服务行业采纳。尽管“中国式小费”的发展难免会受到各方因素的制约影响,但作为一种企业自发的探索和尝试,我们不妨宽容看待、静观其变。
2016-08-11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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